船營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標準規定
為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明確決策責任,依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吉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和《吉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現將納入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標準,細化、量化如下:
一、重要規劃編制及調整
1.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年度計劃草案;
2.產業發展規劃、產業區域布局規劃;
3.對城市發展有重要影響的較大區域及位于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等重要地帶的區域規劃;
4.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規劃:
5.安全生產、防災減災、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等公共安全規劃;
6.教育、衛生健康、文化、養老、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扶貧等公共事業和公共服務規劃。
二、重大政策措施制定
1.落實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政策的重要措施;
2.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重大財政資金、政府性投資項目安排
1.編制區政府本級年度預算草案、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草案;
2.制定年度城市基礎設施和重點改造維修項目建設投資及資金計劃;
3.涉及金額100萬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資項目。
四、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1.涉及資產價值(評估價)100萬元以上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2.區屬國有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企業改制、為民營企業提供擔保,以及企業產權轉讓、企業增資,致使國有資本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企業國有資產處置決策事項。
五、重要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或者廢止。
六、其他需要區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