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全市經濟發展和老工業基地振興,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優惠政策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外的投資者,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的符合吉林市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目錄、流轉稅和所得稅留成部分屬地方財政收入的獨立核算企業,以及投資建設的地方基礎設施、農業和社會事業項目。 第三條 重點鼓勵境(域)外客商投資全市工業集中區建設,以及石化、汽車及零部件、冶金、農副產品加工及食品制造、輕紡、高新技術等支柱優勢產業大項目,參與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支持外資騰空工業集中區工業用地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和大型商貿旅游設施建設。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四條 境(域)外客商在我市投資的生產型項目可選擇出讓或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符合國家頒布的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新建外來投資項目,或對地方經濟帶動作用大的項目,地方政府土地出讓金收益可以給予一定比例的返還政策。
第五條 境(域)外客商在工業集中區新建、改(擴)建的生產型項目土地出讓金市級留成部分全額返還項目所在地政府,專項用于企業廠區基礎設施建設。對項目投資強度高于規定標準的,項目竣工后,經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核確認,根據超出強度的比例,由項目所在地政府,相應返還業主已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最高返還市留用部分的全額。
第六條 境(域)外客商投資的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城市供水、供汽、供熱設施,道路、橋梁、廣場、綠地等項目建設用地可采取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國家鼓勵投資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外商投資項目的建設用地,經依法批準,可采取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七條 境外客商投資研發中心,除享受現行政策外,返還省級以及市級留成部分土地出讓金,土地投資從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中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研發中心申請國家和省、市專項資金支持,給予優先安排。
第三章 財稅政策
第八條 從2006年起,工業集中區新建工業項目(均以生產地為準,不含國家政策性銀行貸款項目)所實現的稅收的市級留成部分,以2005年為基數,三年內全部返還項目業主。
第九條 境(域)外客商投資的屬于裝備制造、石化、冶金、汽車、高新技術產業、農產品加工、軍品生產等八大行業的生產性企業符合法定條件發生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增值稅。
第十條 工業企業當年新購置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現行規定折舊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縮短折舊年限。
第十一條 工業企業當年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可在現行規定攤銷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縮短攤銷年限。但協議或合同約定有使用年限的無形資產,應按協議或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進行攤銷。
第十二條 境外客商參與國有企業改組改造,除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禁止的外商投資領域外,放開國有企業股權比例。外國投資者并購、參股改造國有企業,原國有企業歷史形成的確實難以歸還的歷史欠稅,按照規定條件經國務院批準給予豁免。原企業當年發生的財產損失的呆帳、壞帳可在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允許的前提下予以核銷。
第十三條 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第十四條 境外客商投資的生產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收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15%)。境外投資企業的稅后利潤再投資外資比例超出25%的,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第十五條 境外客商投資支柱和優勢產業重點項目,經批準,可適當降低資本金比例,并按投資總額優先安排流動資金貸款。外商投資已獲國家批準的國債或省、市財政技術改造資金重點項目,原批準項目貸款貼息、補助和資本金補助數額不變,按規定批準可轉增中方國有企業股權。
第十六條 境(域)外客商投資的科技企業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收入所得,憑《吉林省科技企業證書》辦理免征營業稅手續,自科技企業確認之日起,免征營業稅。
第十七條 新創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十八條 盈利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以上(含10%),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章 行政收費政策
第十九條 境(域)外客商來我市興辦生產企業,按國家、省、市規定的收費項目最低標準執行,辦理各種證照只收取工本費。
第二十條 投資額5000萬元人民幣(境外投資500萬美元)以上的新建及改建、擴建的工業項目,其應繳納的城市配套費按50%收取。
第五章 發展總部經濟政策
第二十一條 對跨國公司、世界500強企業、國內名企、上市公司等大企業大集團和行業協會組織到到我市設立總部、地區總部、職能運營中心、研發中心、采購中心、營銷中心、結算中心,或將上述機構注冊在我市的,根據其對地方稅收貢獻大小在土地、財稅、行政收費等方面給予相應優惠政策,具體優惠幅度視項目情況一事一議。
第六章 服務性政策
第二十二條 境(域)外客商投資新建、改擴建生產性項目,以及兼并收購生產性企業,凡屬于持續性稅源的企業,可享受《客商證》待遇和榮譽市民稱號,并享受相關優惠待遇。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50萬元以上的外來投資者,經本人申請,可為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辦理城鎮居民戶口。
第二十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50萬元以上的外來投資企業,所聘用的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可辦理城鎮居民戶口;外來投資者子女在就業、入托、就學等方面與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條 境(域)外客商來我市投資興業,各種申辦手續按最低時限由市政務大廳一個窗口對外一站式辦理。
第七章 中介獎勵政策
第二十六條 中介獎勵對象資格及確認
(一)凡中介引進境(域)外資金興辦企業及其它形式直接投資的自然人和法人,原則上重點獎勵投資重大工業項目(含農業產業化大項目)、工業集中區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特大型商貿旅游設施項目。
(二)受引資方、投資方委托,中介人與受益方簽訂書面中介合同。
(三)經過項目注冊登記所在招商引資主管部門確認。
第二十七條 中介獎勵的基本原則
(一)依法履行中介合同;
(二)誰受益誰支付資金;
(三)按項目計獎,一個項目享受一個獎勵額(中介人內部關系自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中介獎勵標準
(一)引進境(域)外客商實際到位資金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5億元人民幣以內的(含5億元),按實際到位資金額的0.01%予以獎勵。
(二)引進境(域)外客商實際到位資金額在5億元人民幣以上的,獎勵標準由地方財政部部門、受益企業和中介人協商確定,最高獎勵額度不超過6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九條 中介獎勵時限
按項目建設進度分階段兌現中介費。項目開工建設,按境(域)外客商實際到位資金額的40%兌現中介費;項目竣工投產,按境(域)外客商實際到位資金額的60%兌現中介費。
第三十條 中介獎勵資金來源
(一)引進獨資項目的,由受益的地方財政部門出資獎勵。
(二)引進合資、合作項目的,由地方財政部門、受益企業按6:4的比例出資獎勵。
第三十一條 中介與獎勵程序
(一)中介人在引進資金、項目前,須經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確認中介人身份和資格,并填寫《中介人登記表》。
(二)中介人憑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出具的身份證明,在引進資金、項目之前,同受益單位簽訂中介合同。
(三)引資成功后,具備獎勵條件的中介人向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兌現獎勵申請,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四)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對中介人的獎勵申請進行審核,經確認后,中介人到簽訂中介合同的受益單位及財政部門辦理領取獎金手續。獲獎中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并由出資獎勵單位負責扣除。
第三十二條 對國家公職人員在引進大項目中做出貢獻的,其獎勵標準和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中介獎勵兌現,由項目所在地招商引資主管部門監督執行。獎勵兌現過程中,中介人與受益方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按相關法律規定解決。中介合同中有仲裁條款的,可申請吉林仲裁委員會裁決。
第三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和騙取獎金者,一經查實,要追回獎金并追究當事人及有關單位、部門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有明顯帶動作用的重大項目,或符合國家頒布的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項目,或增加較多就業崗位的項目,可以實行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的政策。
第三十六條 本政策條款由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