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的審批
(一)法律依據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49項項目名稱: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設立審批實施機關:縣級以上財政部門。
2、吉林省財政廳、人民銀行長春支行《關于印發<吉林省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吉財預字[2000]第93號)第九條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須分別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出具介紹信;編委、人事、民政等部門的有效批文;國家標準計量局制發的《法人代碼證書》;單位對附設實行獨立核算機構同意開戶的證明,經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由人民銀行分(支)行核發開戶許可證,存款人持開戶許可證、印鑒到銀行開立賬戶。
(二)審批條件
1、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包括部門本級及所屬單位),與財政無預算管理或繳撥關系的事業單位除外;
2、與區直行政事業單位存在代管或掛靠關系 以上單位在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開立、撤消、變更的所有賬戶必須進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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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數量限制。
(四)審批程序
1、申請人到區政務服務中心財政局窗口提交開立、撤消或變更銀行賬戶申請,提交必備的各種資料;
2、財政部門審定并核發開戶或撤戶審批表單位填寫《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清理核實登記表》;
3、申請人單位主管部門、財政部門、開戶行分別確認并在審批表上蓋章;
4、人民銀行確認蓋章,核發《開戶許可證》或辦理消戶;
5、申請人將審批表回執送回財政局,財政局修改預算單位撥款賬戶信息和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信息管理數據庫。
(五)承諾時限
7個工作日辦結。
(六)申報材料
1、開立基本賬戶需提供單位介紹信,編委、人事、民政等部門的有效批文,國家技術監督局制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社團登記證》、《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單位對附設實行獨立核算機構同意開戶的證明;
2、申請賬戶變更的提交單位介紹信、原開戶許可證和書面材料,說明理由,辦理撤舊建新;
3、申請開立專用賬戶的除出具第1條規定的文件、證件外,還應出具國家有關專用資(基)金設立專用銀行賬戶的文件等;
4、申請開立一般賬戶和臨時賬戶的除出具第1條規定的文件、證件外,需出具貸款證明和書面申請等材料。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出售、報損、報廢審批
(一)法律依據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條第二款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可根據實際情況規定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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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轉讓、出售、報損、報廢條件的,經單位及主管部門研究決定,報財政部門審批。
(三)審批數量
(四)審批程序
1、正式申請報告;
2、經主管局同意并主管領導簽字;
3、財政部門審核賬目及現場盤點驗收;
4、核準批復;
5、重大資產報區政府確定。
(五)承諾時限
5個工作日辦結。
(六)申報材料
1、原始資料憑證(復印件);
2、填寫審批表(一式三份);
3、提供原因的報告。
(七)收費標準
不收費
三、罰沒票據領用證申領
(一)法律依據
《吉林省罰款沒收財物票據管理辦法》第十條財政部門應加強罰沒票據的管理,建立健全罰沒票據的印領、購領、登記、驗訖、核銷和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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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機關使用的罰款沒收財物票據的,必須辦理罰沒票據領用證的手續。
(三)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四)審批程序
1、執罰單位持其主管部門的執罰委托、執罰依據辦理審批;
2、財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罰沒票據領用證;
3、執罰單位將罰沒票據領用審批表報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承諾時限
資料齊備,限時辦理。
(六)申報材料
1、執罰的法律依據;
2、執罰審批表。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四、財政票據領購證申領
(一)法律依據
吉林省政府第196號令《吉林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第四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二)審批條件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首次使用財政票據的,必須辦理財政票據領用證的手續。
(三)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四)審批程序
1、首次使用財政票據的行政、事業單位,需持單位介紹信,有收費項目的單位需持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辦理審批;
2、辦證單位需填寫財政票據領購證申請表;
3、核發財政票據領購證。
(五)承諾時限
資料齊備,即時辦理。
(六)申報材料
1、單位介紹信;
2、收費許可證;
3、財政票據領購證審批表。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吉林省財政廳吉林省物價局關于〈吉林省行政事業單性收費票據準購證〉工本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吉財綜[2004]394號)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