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根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推動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二)承擔全區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督責任。依法對全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年檢管理和執法監察。
(三)負責城鄉低保、臨時救助資金管理發放工作及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四)組織行政區劃調整,依法解決邊界糾紛,貫徹地名管理法規,規范勘界和地名管理。
(五)負責全區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依法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換屆選舉工作,推動城鄉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全區加強和創新社區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區城鄉社區建設和志愿者服務管理工作。
(六)擬定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區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擬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規劃;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承擔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障工作;負責留守兒童、困境兒童的認定。
(七)負責轄區內養老機構的備案、事中、事后的監管工作。
(八)貫徹執行《婚姻法》,嚴格婚姻登記管理,負責對全區婚姻登記信息的管理;加強殯葬管理,貫徹殯葬改革精神,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九)接待民政對象來信來訪,及時辦結各類民政信訪案件。
(十)負責全區民政事業資金的管理使用;負責民政事業資金審計和監督;負責全區民政統計工作。
(十一)承擔主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指導督促養老機構加強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開展監管執法工作。
(十二)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